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2019年1月份开始实施六合彩类型诈骗活动。何某某在赌博网站发布广告,虚构自己拥有“六合彩内部资料”的事实,诱导被害人付某某购买所谓的“内部码”的方式非法牟利。何某某到案后称共计诈骗得手10000元。经宾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涉案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未发现有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的被害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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