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1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辽宁省**市**有限公司上班,住辽宁省**市**路**号。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平台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推广、培训、客服等人员,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的方式吸引他人注册,又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赃款按比例分成。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平台的兼职宣传与实际不符,仍于2018年期间,在该平台下设的团队担任推广员,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188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66万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减轻、从轻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退至建德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3500元及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31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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