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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1961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61******,汉族,初中文化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030日补查重报。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6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在其有参股的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小组租了一块2万平方米的土地,租期50年,后经林业部门批准,这块土地的性质从林地转变为工业用地。2006年9月份,其公司为这块土地办理了两证一书,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2010年后,其公司在这块土地建起了四幢宿舍楼,每幢六层半高、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四幢共占地480平方米。到了2016年5月份,其想继续在这块土地上建设四栋厂房,但因其的《广东省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证》过期,无法办好《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不能开工建厂。2016年7月间,刘某某因建设厂房急需找关系,后通过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识曾某某(另行处理),曾某某再找到邱某某(另行处理)帮忙找关系,后邱某某吹嘘在政府上有关系,并要缴纳每平方米130元给他作为活动费用,称能让其顺利开工建设厂房并建成后不会被拆掉,刘某某同意,便先后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支付了110万元,邱某某将其中部分钱用于找关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曾某某、邱某某每人分得好处费7万元。随即厂房也在2016年年底建设完工,到2017年3月20日刘某某接到政府发函通知称要将其厂房拆除,刘某某找到曾某某问原因,曾某某也称不知情,关系是邱某某去找的,随后退回30万元现金给刘某某。至2017年4月15日政府拆迁部门、执法队相关人员将刘某某新建的厂房全部拆除。事后,刘某某多次联系曾某某、邱某某要回剩余的钱未果,认为被骗于是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只是居中介绍人,且是在同案人曾某某、邱某某明确答复其能够“办到”的情况下答复被害人刘某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客观上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故本案中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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