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锦江区化**街**号**栋**单元**号,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提议并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预谋后,以入驻在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的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习生徐某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供徐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准备了虚假项目目计划书和相关申请资料,后交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递交给锦江区**创意服务中心进行申请。于2016年10月13日骗取成都市锦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补贴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赃5万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赃3 万元。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提议并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预谋,以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邓某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供邓某某的身份信息和项目名称,被告人王某某准备了虚假项目计划书,伪造了邓某某**大学学生证复印件和盖有**大学教务处公章的证明材料,将上述材料交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递交给锦江区**创意服务中心进行申请。于2017年11月10日骗取成都市锦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补贴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赃15000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赃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退赃10万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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