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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龙南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龙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龙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某甲(在逃)商量好以何某某妻子怀孕保胎急需用钱为由向曾某乙借2万元钱,承诺3个月后归还,利息为每月6分,曾某乙于2014年4月3日借了18800元钱(扣除当月利息1200元)给何某某,何某某用了3000元钱,剩余15800元钱给了曾某甲。2014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某甲谎称何某某在安远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并拿出自制的虚假煤炭生意合同给曾某乙看,骗取曾某乙信任,叫曾某乙投资6万元钱,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并分红给曾某乙,曾某乙于2014年4月19日给了曾某甲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是否明知曾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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