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32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单某某(已不起诉)以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项目建设为名,承诺由唐某某为拆迁安置项目部提供混凝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唐某某借款4万元,单某某向唐某某借款12万元,在案发后均已偿还。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为借款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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