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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3********,汉族,湖南祁东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粮市镇樟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支付宝花呗套现的消息,在收到被害人的套现款后,未将钱款返给被害人,便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先后3次通过支付宝花呗“黑单”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诈骗金额为3220元钱。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01日10时许,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620元钱。

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诈骗被害人王某某600元钱。

2020年1月4日20时许,诈骗被害人赵某某1000元钱。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追缴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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