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环卫所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张某某通过其老表祝某某(祝某甲)找到呆鹰岭政府工作人员何某某,希望能通过关系将2007年砌的房屋办理正规合法的国土证。何某某找到自己多年的好友杨某某(已于2020年2月8日死亡),杨某某告诉何某某可以办理国土证。何某某约张某某、祝某某在长胜西路明都茶楼见面,张某某将自己和姐夫肖某某两份以前办理的土地申请表交给何某某,由何某某再转交给杨某某办证。杨某某办好证后交给何某某,何某某约张某某、祝某某在明都茶楼见面拿证。何某某打开杨某某为张某某、肖某某办理的两本新国土证,发现办理的国土证右页记事栏没有红线图,怀疑杨某某办理的国土证来路不明,可能是假证的情况下,非但没有把办证的真实情况告诉祝某某和张某某,仍继续分三次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办理了四本假国土证。从2018年10月到2019年4月,何某某共为张某某、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五人分四次办理假国土证六本,共收取办证费用43500元和两条和天下香烟,其中给了祝某某45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杨某某26000元(包含两条和天下烟)作为办证费用,自己从中拿到介绍办证好处费1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