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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2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日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57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5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捏造叶三文种植的核桃林属于自己的事实,捏造其了创办六盘水市红果汇丰经果种植园的事实,并伪造了创办微型企业补助款有关材料,骗取国家关于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款50000元。2015年12月11日,何某某将50000元退还到盘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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