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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清市**所医师,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的福清市**镇**村经营的村卫生所,将实际使用的非医保药串换成医保药虚假报销,共计骗取医保基金支付人民币2万多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何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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