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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7********,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科右前旗,住**镇**嘎查**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右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谎称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农村**合作社并能为**社索要相关资金扶持,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何以办理**社需要费用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在**镇**嘎查其家中骗取刘人民币20000元并全部挥霍。刘在发现被骗后向何索要上述钱款,何对该事矢口否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右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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