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陈某甲(已起诉)在贵阳市花果园租赁房屋内,与陈某乙、黄某某(已起诉)等人利用“珍婚”等交友软件物色作案目标,互加微信后培养感情,诱导对方投资,以“杀猪盘”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参与期间,诈骗被害人共计9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未分赃、积极赔偿参与期间诈骗的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请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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