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丈夫匡某某离婚后,便与姚某某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生活在一起。2020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抖音上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并以“王某某”为名与周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心情不好、交房租费、生活消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共计1077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何某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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