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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76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了重庆*甲有限公司、重庆*乙有限公司、重庆*丙有限公司、重庆*丁有限公司、重庆*戊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前述六家公司以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总部,其余五家公司为分部具体实施诈骗活动。

该网络犯罪集团招募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设经理、组长等对业务员分部门、分组进行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上下班等,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安排业务员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被害人,由业务员谎称自己系专业算命先生,假借免费看手相提供固定模板的语音解析骗取被害人信任,又借有偿测八字提供免费网站上检索并整理的文字解析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开光产品等以化解被夸大的不利运势,后各级之间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的卦金、结缘金等款项。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至同年3月离开。经审计,2019年2月至3月,何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435元。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查中,何某某已退出诈骗所得赃款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犯、自首的从宽、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已退出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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