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钦州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时,吴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到了霍定、何某某、赵某某、某某甲商量一起通过“中介交易”的方式诈骗CSGO游戏玩家的饰品以及人民币,大家都表示同意。为了实施诈骗时方便安排大家分工,通过微信建了一个叫“大熊创新网络工作室”的微信群用于平时诈****,然后创建了“CSGO饰品交易群”,将一些有买卖需求的CSGO网络游戏玩家某某乙内,吴某某、霍定就冒充买家或卖家的一方与玩家私聊,并说明他们在Q群里通过中介交易,即让群主担保,由赵某某、某某甲扮演的中介私下达成交易,在交易中使用一叫“微商截图王”的软件可以编辑一个转账的截图,假装已将钱转给群主,让玩家相信钱已转给群主,骗取得玩家的饰品或者装备后,就将玩家拉黑或踢出QQ群,将骗得的饰品或者装备在游戏平台上卖掉换钱。 需要购买饰品或装备的玩家先付款给赵某某、某某甲等人扮演的中介,得钱后不发饰品或装备给买家,然后将玩家拉黑或踢出QQ群,将游戏玩家购买的饰品的钱占为己有。诈骗所得款项由吴某某负责管理支配,按照每人诈骗的金额按提成发放及发放工资,何某某参与诈骗的是:
2019年6月9日,何某某、某某甲通过在“牛牛CSGO饰品交流群”内发布出售猎刀饰品道具的假信息,骗取得游戏玩家人民币900元人民币,钱转入霍定的账户,何某某得提成300元人民币。何某某提供本人的微信账户收取五笔诈骗款项7188****。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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