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赣州**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等人在江西省赣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班期间,通过呼叫系统按照话术本上的内容,冒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谎称推荐股票骗取股民信任,并添加股民微信拉入公司创建的股票微信交流群,当微信群达到一定人数后,公司将微信群卖给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经查,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在实施诈骗活动,仍拨打诈骗电话6000个左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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