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性别: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7********,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6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贵H3****广汽传祺商务车,长期往返于凯里、黎平跑顺风车载客,在通行高速公路凯里东收费站、凯里南收费站、黎平南收费站、黎平北收费站等收费站时通过伪造非本车OBU车载装置、采取买短跑长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102车次,累计逃交通行费27312元。案发后,该脏款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非本车OBU车载装置,采取买短跑长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OBU车载装置2台、充值卡2张,由黎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