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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籍贯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次。公安机关于20206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何某某因巨额高利贷债务已入不敷出,虽尚在惠安县**信用社工作,但因个人负债累累,信誉受损,已无资金运作可能。2016年10月15日,何某某经朋友吴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得知周某某有投钱做“过桥”意向后,便以自己是信用社主任可以把控“过桥”风险帮周某某做过桥业务挣钱为诱铒吸引周某某,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1月29日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森海丽景酒店楼西餐厅,通过手机网上银行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43406219********,户名:周某某)分五次向何某某指定的其妻子庄某某民生银行储蓄卡(卡号62169123********,户名:庄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口头约定以借款期限十天2%的利息出借给何某某用于资金过桥。除已付的头息,何某某在收到转账的款项后,并未用于资金过桥周转,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花销。后因周某某多次追讨,何某某陆陆续续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75000元。2017年3月,何某某因到处被追债,辞职逃跑避债。2017年5月,何某某更换手机号码,未告知被害人周某某并失联。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何某某因多起民间借贷未能还款被惠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部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何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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