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小区**栋**,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清徐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份清徐县居民梁某甲之子梁某乙要进行大学毕业前校园招聘,清徐县居民何某某称其朋友赵某能帮助梁某乙解决银行正式工作,但需支付30万费用。后梁某甲分两次于2015年10月1日、10月25日在清徐县陈庄村何某某的居所内支付给何某某共计30万元。何某某两次均给梁某甲写下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梁某乙办理工作十五万元,落款何某某(两张收条内容一致)。何某某收到梁某甲付款后分两次将共计28万元转账至赵某的银行卡账户上,何某某将2万元据为己有。后赵某、何某某找到郑某某、庞某某等人给梁某乙办理银行正式工作一事,并将11万元转账给郑某某,后郑某某因未能给梁某乙安排银行正式工作,将11万元退给赵某。2017年赵某等人将梁某乙安排至**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因该公司不是梁某乙当初要求的银行正式工作,后梁某乙辞职),梁某乙多次索要30万元未果。清徐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庞某某的身份,不能确认其收到赵某支付的148900元后该笔钱款的用途以及其本人是否有能力办理银行的正式工作。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何某某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