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汉族,小学文化系天弘公司人事,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号,住陕西省**市**街**巷**号**层**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1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蔡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菲律宾成立天弘公司,并使用“凤凰国际”博彩APP,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同年11月底12月初,天弘公司改用“天弘中证”博彩APP继续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蔡某某纠集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庄某某担任主管,以“公司化”模式管理运营,分推广组、彩金客服组、后台客服组、人事组、财务行政组等。陈某甲(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推广组人员在豆瓣、陌陌等互联网交友平台,虚构身份发布交友、征婚等信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诱使被害人下载“天弘中证”APP进行投资理财,让被害人小额盈利提现后,再诱使被害人大量充值。待被害人想大额提现时,编造“刷流水”、“送彩金”、“解冻金”等理由哄骗被害人继续充值,最后以被害人违规操作等为由使被害人无法提现。于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彩金客服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作为后台客服人员与推广人员相互配合;赵某某(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为人事组人员通过在百度贴吧等平台招募人员来公司参与实施诈骗;和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财务、行政人员负责公司成员的工资结算、发放以及翻译等行政工作。

截至2020年3月,蔡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宋某某、刘某丙、陈某丙等三十八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5 316 645.87元。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陕西省**市**街**巷**号**层**号楼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刘某丙、陈某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涉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扣押于岱山县公安局的银行卡、护照等物品,由岱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