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何某某分别于2012年11月9日、2013年4月27日虚构其姐夫搞土方工程、其本人购买徐闻县海安港一滚装船股份急需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为名,先后分两次各诈骗受害人黄某某20万元人民币,共计40万元。
2、何某某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上午、下午及2014年1月20日虚构其本人购买徐闻县海安港一滚装船股份急需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为名,先后分三次诈骗受害人潘某某5万元、12万元、23万元,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何某某陆陆续续归还给潘某某本金共计10万。扣除已归还的10万本金,何某某实际诈骗受害人潘某某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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