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间,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结伙至湖南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等地,采用骑车“碰瓷”等手段,对肖某某、朱某某等64名被害人进行诈骗作案。其中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诈骗60次,金额3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诈骗34次,金额15.7万余元。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诈骗29次,金额12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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