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住广东省普宁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8月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位于柬埔寨的诈骗团伙内,使用多个包装过的微信身份建立“一路飘红”、“金潮基金”、“林粉之家”、“金戈基金”等微信群,将被害人引流至微信群,随后在微信群内虚构投资专家的身份及根据专家指导投资大量盈利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在“锦平国际”、“世维国际”等平台上开户入金投资,通过提前预知走势、反向带单、阻止出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264936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责冒充其他客户哄捧投资专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退赔3.6万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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