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乡**村**组,现住地资兴市**街道**居民房。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曹某某(已判刑)经营的资兴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何某某将自己伪装女性身份,假冒“何某艳”姓名骗取了一名张姓客户开设淘宝店的加盟套餐款、货款等共8000余元。何某某在资兴景宸公司工作共领取工资4000余元。2019年1月14日,何某某到资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属初犯、偶犯,有自首、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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