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5********,汉族,中专,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3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科创投”、“36策略”、“顺风策略”、“东方在线”等虚假炒股平台,这些平台数据是从新浪、腾讯等媒体获取,并未真正接入上海及深圳股票交易平台,实际就是虚拟盘,并且设置了资金转出限制功能,转入平台的资金转出时必须经平台管理方的审核和同意。并注册了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用于诈骗犯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范某甲为刘某某推广“科创投”、“36策略”、“顺风策略”等炒股平台,在佛山市南海区**成立“**科技有限公司”(系冒用之前在此办公的公司名称),提供资金,租赁场地,提供用于诈骗的电脑、手机,利用在同城58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组织人员,组建包括黄某某、范某乙等41人的股票投资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推荐金股、牛股,提供股民投入资金1-8倍配资资金的方法,吸引股民在“科创投”、“36策略”、“顺风策略”等平台上投资、配资炒股。范某甲是“**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公司分为客服部和业务部,客服部包括梁某某、唐某甲、吕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卢某某、潘某某、马某某、莫某某、苏某某、唐某乙、原某某、林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杨某甲、胡某甲、邓某甲、邓某乙、邱某某、李某甲等人,下设三个客服小组,组长分别由梁某某、唐某甲吕某某担任,客服部先后由黄某某范某乙负责管理,客服部人员每月3千元到4千元底薪,再加业务提成;业务部包括黄某某、游某某、赵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肖某某、胡某乙、曾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甘某某、唐某丙、易某某、王某乙、叶某某等人,黄某某、游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肖某某系业务经理,其他被告人系业务员,业务人员每月3千元到5千元底薪,再加业务提成;赵某某系直播间讲课老师,杨某乙在2019年3月帮刘某某诈骗团伙介绍了一个炒股老师“周老师”,并替范某甲诈骗团伙等刘某某下面的平台推广团伙解释股民在入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平台的正常运营情况。
范某甲犯罪团伙首先由客服人员根据自动拨号软件或使用自己的手机给股民打电话,按照范某乙、黄某某给她们的“话术”,谎称是深圳**有限公司,可以推荐牛股、送K线指标给他们。若股民感兴趣就要他们添加微信,每个客服人员都有3-4个微信。股民加客服微信后,客服人员再从范某乙、黄某某处复制的炒股信息发给他们以骗取股民信任,然后由客服人员将股民拉入公司指定的“和赢财经俱乐部”、“和赢8号倍增计划”、趋势指标D群,趋势指标交流群,趋势指标C群、趋势指标E群等微信炒股群,当群内人员达到一、二百人后,客服人员就算退群另外拉人加群。炒股群由业务部接管,由业务经理操作“老师号”(“刘威”)在网上复制些炒股心得、好的文章,以自己的名义发到微信群内,让股民觉得老师很厉害,并用模拟的炒股软件发布虚假的股票赚钱K线图,业务员操作多个水军号“美玲”、“精神”、“刘”、“芳芳”、“翱翔”、“富士山下”、“凉成”等,助理号“小欣”、“慧娴”、“通道经理002林欣”等在微信群内附和,说在某某老师的推荐下,赚了很多的钱,并附上虚假的手机微信截图到群里,要他们相信跟着“老师”炒股能够赚钱,使股民崇拜、相信“老师”。博取股民的信任之后,“助理”就会让股民加“老师”微信,拉股民进直播间听课对其进行哄骗。赵某某以“刘威”的身份在直播间充当老师,给股民讲解关于股票方面的知识,推荐“科创投”软件,由业务部人员操作水军号在直播间吹嘘“老师”厉害,骗取股民信任。之后“老师”就引导股民在“科创投”、“36策略”、“顺风策略”等炒股软件(实际上是一个平台,只是名字不一样)投入资金炒股,(股民资金进入了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在平台上给股民提供虚拟的1-8倍杠杆资金进行操作,推荐一些行情不好的股票,当股票下降到75%时,就模拟亏损被强行平仓假象,或以平台资金有问题,无法正常运行为由解散微信群,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全部亏损在平台里。亏损资金由平台方截留25%,推广方范某甲拿75%,范某甲给各业务组其中35%左右的提成。范某甲团伙通过上述手段诈骗曹某某等10名被害人赃款共计1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在范某甲的“**科技公司”担任客服人员,实施了打电话让股民加微信并拉股民进炒股微信群的帮助行为。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参与犯罪团伙作案时间短,且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3100余万元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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