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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何某某在快手APP上看到一个名为“清河李哥”的主播在直播,被害人徐某某当时在直播中留言,何某某遂起意冒充该主播添加徐某某微信。为谋取非法利益,何某某在自身并无货源的情况下,以出售口罩、消毒液等物品为由骗得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680元,后微信拉黑徐某某。2020年6月30日,何某某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6日,徐某某收到何某某的赔偿款,并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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