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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路居委会**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沅江市**公寓前路边,将0.2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承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承认有代为购买的行为,没有获利,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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