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村33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陆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陆河县河口镇*村委会实行村干部包片负责制。何某某负责包片该村的罗坑、三丰、上坝村三个自然村。何某某家在三丰村,其与儿子何某集等家人住在一栋二层楼房里。2014年底,河口镇政府将危房改造指标下达至河口镇*村,河口镇*村委会安排包片干部落实各包片自然村申请危房改造户的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工作。何某某向时任*村委会主任朱某某要求给他一个危房改造指标,朱某某表示同意。后何某某将其儿子何某集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申报所需资料提交给朱某某,经朱某某同意,以何某集的名义向上级申请2015年危房改造补助款。2015年12月2日,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万元拨至何某集的个人信用社账户。该笔1.5万元后被何某某交给何某集用于建房。2019年12月11日,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何某集申报危房改造时其住房是1997年自建的一层楼房,2004年底在原有的一层住房基础上加建第二层,不属于危房,何某集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条件。
2018年7月31日,何某某主动将1.5万元退回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赃款1.5万元也已全数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行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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