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8月28日,厉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镇**村空置民房内、**村及**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中厉某某负责叫人参赌、联系场地,黄某甲负责叫人参赌,黄某乙负责叫人参赌、在场地内帮忙、兑换现金等,叶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并约定除去赌场开支后,获利由厉某某占三成,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占七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供赌博场地,每天获利人民币东阳。截止2019年8月28日晚,厉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聚众赌博6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300余元,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万元以上,其中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聚众赌博3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8月28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烈光坞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以“押牛牛”的方式参与赌博,并当场查获个人赌资共计人民币13175元,共同赌资人民币20060元及扑克牌两副(已收缴),并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及黄某乙、黄某甲、厉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黄某乙、黄某甲、厉某某分别退出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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