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连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连某某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连某某百货店”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经统计,截至被查获之日止,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连某某收受六合彩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68752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工作之余帮连某某收受六合彩投注,其个人收受六合彩投注数额约为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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