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现住内乡县**镇**村南***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雇佣被害人李某某在内乡县马山口镇利民街南50米路西朝阳宾馆改造工程干活,因朝阳宾馆改造工程即将完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前将防护网拆除。2019年8月18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朝阳宾馆三楼顶施工期间失足坠楼身亡。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在施工期间拆除防护网,且未对施工工人进行施工安全培训,作为施工负责人也没有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措施。
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共赔偿被害人家属460000元整。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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