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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7〕22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社区**街29号。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男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7月31日、10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1日、11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中旬,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雇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其位于我市**镇**社区**路四街1号的建筑工地施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又雇请了吴某远等工人。施工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黄某某为方便施工泵车进入工地,私自将横穿脚手架的街面电线拉高,导致电线与脚手架的距离贴近,并在发现电线有破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同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工人吴某远在工地脚手架上施工时不慎触电身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远系因电击而死亡。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8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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