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中午,安某某得知杨某某家圈养的牛发病死亡,便电话联系何某某一同到杨某某家购买死牛,何某某将牛栏内的一头病死牛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得知杨某某家当日中午已掩埋了一头死牛崽,又带上工具叫上杨承书、杨宗东一同前往埋牛地点将已埋死牛挖出。何某某将两头病死牛拉运回**镇其经营的牛肉汤锅店,并请人解剖后储存在两个冰柜中准备卖出。2019年5月18日中午,安某某得知杨某某家又病死一头牛,再次联系何某某一同去购买,何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何某某见杨某某家圈养的牛中有一头疑似病牛,便以4000元一并购买。两次购买病死牛均由安某某担保待牛售后付款。安某某、何某某便离开,何某某在拉运牛途中发生意外受伤住院,随后德江县**乡政府畜牧站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到现场将死牛查获,认为何某某在杨某某家购买的牛系病死牛后,对其进行掩埋处理。2019年5月21日,德江县***局会同**乡政府又到**镇何某某家中查获了先前解剖装入冰柜的牛肉,拍照后对其进行掩埋处理。
2019年6月3日,何某某出院后,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德江县公安局投案,安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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