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7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街**栋**,现住址:本溪市明山区**街**栋**,无职业。1988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孔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于2020年8
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区经营了一家“**劳保物资店”,且在经营期间以5-6 元/只的价格囤积了约500 个具有防尘功能的“3M口罩”;在新冠疫情爆发后的2020 年1 月27 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沈阳劳保展一东北劳保”的微信群中微信名“文昊劳保”(鞍山市人、未到案、疑似“李某某”)的人用微信支付方式以5 元/只的价格购买了1000 个“KN95” 口罩;同月28 日再从微信名“文昊劳保”处以6 元/只的价格购买“KN95” 口罩2000 个;同月29 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再从微信名“兆滨口罩”陈某甲处手中以3 元/只的价格购买“兆滨口罩”500 个;同年2 月1 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再从本溪市大和市场内售卖“医用一次性口罩”人(具体身份不详、未到案)手中以2 元/只的价格购买了一箱“医用一次性口罩”10000 个;同年2 月2 日在本溪市慈善医院门口处再从微信名“劳保小崔子”(具体身份不详、未到案)的人手中以10 元/只的价格购买“3M 口罩”720 个。
随后,在明知不具备经营医疗器材资质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多次向本案证人陈某乙、杨某某、黄某某、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等多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口罩15500 余个;其中“医用一次性口罩" 10000 个、"3M 口罩”2000 个、"KN95 口罩" 3000个、“兆滨口罩”500 个,销售额达78000 余元人民币,从中获利18000 余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销售给涉案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案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再销售给林某某(另案处理)的KN95 型“兆滨口罩”经本溪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送检,由谱尼测试公司依法对从林某某处扣缴的白色N95 口罩采用GB2626-2006 6.3 检测方法进行过滤效果司法鉴定,认定:不符合。本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医疗器材作案多次,涉案价值人民币78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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