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31日,本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2日,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起诉,同年6月17日,该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12元每支的价格从**公司购买10支“PROAEGIS”(俗称:金刚)、2支“眼部舒缓乳”,并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2018年上半年,何某某以12元每支的价格从**公司购买5支“PROAEGIS”(俗称:金刚),并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何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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