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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81********,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利用担任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包装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向相关投标公司提前透露本公司招标信息,帮助相关公司中标,收受深圳市**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贿赂1.8万元,收受深圳市**彩盒纸品有限公司贿赂5.4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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