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0021982********,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给排水设计师,现在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规室任给排水专员,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水秀项目的深化设计和施工招投标。在水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公司原设计部经理徐某某、设计总监程某某、设计部景观设计师毛某某、演艺事业部特殊设备工程师唐某某、设计部机电设计师胡某某一道(徐某某、程某某、毛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采取指导制作投标文件、透露招投标信息、刁难竞标对手等方式,积极帮助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谋取利益。后**技术公司中标该项目,2017年7月15日,**技术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一期全景式主题喷泉声光秀工程合同,合同总价3266万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技术公司按照约定通过总经理白某某及吴某某个人账户向徐某某、唐某某指定账户支付回扣款共计100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得贿赂款10万元。

2.2016年10月,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工程设计项目。在项目询比价过程中,徐某某与**公司原合约预算部经理宋某某、开发部副经理吴某某一道(宋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采取指导报价、串通投票等方式,帮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设计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顺利胜出。2017年1月10日、**湖南公司负责人许某某(另案处理)代表**湖南公司与**公司签订一期**专项设计合同,合同总价290万元。在之后的设计对接工作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徐某某、设计部景观设计师毛某某、周某某一道积极为**湖南公司谋取利益。

后许某某根据合同款支付进度,按约定分三次以现金的形式向徐某某支付贿赂款共计106.2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得4万元。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抓获归案,何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何某某14万元,何某某自愿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取得了发案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部分损失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受贿款14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