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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8********,汉族,中专,系**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住辽宁省**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局侦查认定: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向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为驾校学员通过驾考考试为目的,收取驾校学员价格不等的“特办费”、“练车费”共计人民币757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2019年1月至5月间,何某某擅自以“特办费”、“练车费”的名义从学员手中收取75700元,后以每通过一名学员给交警队干警200元为条件,向**交警大队主管驾考科目三的干警张某某行贿496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保证现有学员通过率,吸引更多的人学车报名,以“特办费”、“练车费”的名义从现有学员手中收钱然后向交警大队干警进行行贿,其属于单位行贿犯罪行为,但其数额不大,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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