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7********,汉族,专科毕业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本院经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儋州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 月2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0 年12 月始至2014 年6 月,何某某陆陆续续借款给吴某甲合计874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是3分或者4 分。2012 年至2014 年6 月,王某某分五次借款给吴某甲合计30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5 分。从2014 年7 月开始,吴某甲无法按时偿还利息给何某某和王某某,何某某和王某某多次向吴某甲讨债未果,于2014 年11 月底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何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商议前去吴某甲的住宅里讨要债务。吴某甲及其家人无法偿还债务,于是何某某和王某某拿出简易的弹簧床和床垫以及被子到吴某甲住宅里,并声称在吴某甲家里面吃喝睡觉,直到吴某甲肯同意还债。由于何某某和王某某不顾吴某甲及其家人的反对,在吴某甲的住宅里面入住讨债,吴某甲的爱人吴某乙无法忍受便离家外住,吴某甲只好和爱人吴某乙共同商议,自愿同意将**酒楼抵债给何某某。2015 年2 月2 日,吴某甲和何某某双方共同前往儋州市公证处签订公证协议,随后吴某甲将5 万元欠款支付给王某某,于是何某某和王某某在2015 年农历新年前夕之际才离开了吴某甲的住宅。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然何某某有入住吴某甲家的事实,但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是非法强行闯入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两人的行为严重妨害被害人吴某甲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郭西钦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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