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于2020年1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黄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本市花山区**佳苑**栋**室找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债务,三人到达后,黄某某使用前几日配好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何某某、刘某某在门外等待。不久,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回到屋内,和黄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其强烈驱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离开,黄某某见状后即报警处理。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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