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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杨某某家后门溜进其院子中,多次通过浴室窗户偷窥杨某某的女儿洗澡。2020年5月19日20时许,何某某从杨某某家后门溜进其院子中,多次通过浴室窗户偷窥杨某某女儿洗澡。2020年5月21日20时许,何某某戴着口罩从杨某某家后门溜进院子,站在花盆上透过浴室窗户偷窥杨某某女儿洗澡的过程中,被杨某某女儿发现,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3日20时许,何某某用黑色布袋蒙住面部,并携带管制刀具从杨某某家后门溜到其院子中,在走到浴室门口时被杨某某发现并被制止。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对何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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