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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9日该局补查重报。

公安长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16年9月期间,刘秀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向群众划分并收取费用。其中在2008年至2015年4月刘某某担任刘秀村村主任期间共划拨宅基地33户,收取宅基地款298000元、庄子费3500元、超占费12180元,合计318680元;在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何某某担任刘秀村村主任期间共划拨宅基地34户,收取宅基地款375000元、超占费18280元、划拨费2400元、押金65000元,合计460680元。自2012年至2016年9月期间共计收取费用7793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长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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