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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春至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黑山县某某某镇高某某沙场,高某某雇其打更,看沙场期间,在黑山县某某某镇高某某沙场打更房内,自己一个人打更期间,在明知高某某有打猎使用的两把枪支(一把长枪,一把短枪),并先后两次在某某某镇高某某沙场打更房内为高某某非法保管、储存打猎使用的两把枪支(一把长枪,一把短枪)。高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辽锦)公(物证)鉴(痕)字【2016】64号鉴定文书,经鉴定何某某非法储存的两把枪支均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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