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3********,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村**组,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建设养猪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未办理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施工设备将位于湘潭县**镇**村**组“**塘”处林地破坏并占用。经湖南融城盛和林业科技中心鉴定,何某某在此处被破坏林地面积为20.47亩,林地性质为一般商品林地,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严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破坏的林地进行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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