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76********,汉族,专科文化,系江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9月江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老河口至谷城段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同年9月20日该公司任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老谷高速公路第5合同段项目协调经理。为加快施工进度,何某某没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与**镇**村村支书邵某某签订了土地平整补偿协议,由**村提供一处林地供何某某项目部就近堆放开挖的土石方。协议达成后,何某某安排施工人员将开挖的土石方堆放到该林地,致使24亩林地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平整土地协议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占用林地面积勘查报告、堆放土石方现场图;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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