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4********,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7月2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大窝塘”、“也好咋度”(彝语地名)处开垦林地用于种植雪莲果、玉米等农作物。经鉴定,何某某占用土地面积合计24.780亩,其中林地面积18.021亩,属生态公益林地(特种用途林11.065亩,防护林6.956亩);非林地(耕地)面积6.759亩。2018年7月22日,何某某经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同时,何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及时铲除了林地内的农作物,并种植了5000余棵雪松树对被占用林地的植被进行恢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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