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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公诉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承包经营北仑区小港街道丁家山双峰墓园期间,以修建防火道、防洪沟为由,未经批准,擅自在墓园上方西南处防护林进行开挖作业,共毁坏防护林面积合计5.21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在部分被毁林地上作复绿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毁林初衷带有一定防洪、防火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在部分被毁林地上作复绿处理,且有意愿继续作生态补偿,可酌情从轻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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