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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1224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新青山林场,工人。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雇用钩机在金沟林场施业区67林班内挖蓄水池,后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确认何庆森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新青山林场67林班25小班、18小班内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0.43亩,开垦占用林地对林地原有森林植被造成毁坏。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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