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西安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建奇,陕西杰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村19.3亩土地,由其表弟胡某某经营使用。2015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卢某某共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何某某投资40%、卢某某投资60%,两人合伙在何某某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库房,交由**物流公司管理,获得库房利益五五分红。2015年底,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卢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库房并对土地地面进行水泥硬化。根据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刘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所占宗地面积共计46.2亩,其中耕地26.2亩,园地12.7亩。宗地上建物流市场,建筑物占用、地面硬化等,属于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卢某某占用土地的面积仅为18.664亩,其中耕地5.6亩、园地12.64亩。首先,何某某、卢某某破坏耕地的面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较大”的立案标准;其次因涉案建筑物已全部拆除,硬化地面已全部破碎,专家认为已经无破坏痕迹,不需再次鉴定,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何某某、卢某某占用园地的行为是否对园地造成严重毁坏。故认定何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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