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3********,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乡**村**队,现住吴忠市利通区**镇**村**队。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灵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灵武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灵武市白芨滩防沙林场羊场湾煤矿东侧35.5亩林地进行平整,租给他人经营煤场。2018年3月8日,经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现场位于宁夏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芨滩防沙林场羊场湾林班,涉案现场林地总面积35.5亩,林地类型为宜林地23.5亩、灌木林地12亩,林地保护等级均为Ⅲ级,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现阶段立地条件下不能满足自然恢复植被的需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恢复涉案林地。2020年8月25日,经宁夏德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验收,涉案现场已经进行场地平整、覆盖种植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面积为2.3643公顷(35.46亩),灌木栽植密度为444株/亩,平均覆盖率约为50%,生长状况良好。已完成生态恢复,符合灌木林地标准。灵武市白芨滩防沙林场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予以谅解。
2018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何某某收取的场租赁费8万元现金。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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